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車 王機 車行相對人 楊德勝 相對人 楊世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德勝、楊世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楊德勝、楊世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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