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寄藏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8、9月間犯寄藏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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