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434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