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27號原告乙○○
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1,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985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共同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