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
叁佰柒拾肆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起五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