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楊京龍
代 理 人  葉梅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丘麗菲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生堂
葯妝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屏簡聲字
第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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