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家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