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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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易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仁常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32,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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