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游運來
16巷16弄2號被告 郭庭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可得分配金額為1,507,5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