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苗栗縣公館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鄧瑞凌 被告 江燕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