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 黃光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建維黃瓊儀黃馨嬅黃詩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黃安邦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被繼承人黃安邦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被繼承人黃安邦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㈣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影本(如:借據、票據等)。」,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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