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湯乾財 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6,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湯乾財於民國90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丁○○○、丙○○、戊○亦於93年10月4日繼承登記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案。茲因第三人湯乾財於民國83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7月19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屆期不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阿里山鄉│新美││83│田││21│40│全部│相對人 湯浦瑞 │││││││││││││妹、丙○○、│││││││││││││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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