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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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91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泳旭 (原名: 陳羿 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泳旭(原名:陳羿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泳旭(原名:陳羿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