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羅月薰 債務人琥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福雄 人債務人 胡耀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及同年12月31日,提供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胡耀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及第二順位83,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3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年3月11日及同年12月31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胡耀東於102年3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借款契約借
用73,000,000元,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卡消費使用之消費款2,346,568元;另借款人ALTAIHUINTERNATIONALCO.,LT
D.邀同債務人胡福雄、胡耀東及相對人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05年6月2日借款美金228,000元②105年6月8日借款美金218,000元③105年6月14日借款美金234,000元④105年6月29日借款美金213,000元⑤105年7月27日借款美金207,000元⑥105年8月4日借款美金218,000元⑦105年8月9日借款美金117,000元⑧105年8月17日借款美金195,000元⑨105年8月18日借款美金116,000元⑩105年10月4日借款美金86,000元⑪105年10月5日借款美金165,000元⑫105年10月21日借款美金202,000元⑬105年7月6日借款美金2,000,000元,其中①~⑫借款皆約定本息到期一次清償,其中⑬借款約定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另借款人AHICABLE(M)SDN.BHD.邀同債務人胡福雄、胡耀東及相對人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05年6月8日借款美金128,000元②105年7月1日借款美金224,000元③105年7月5日借款美金227,000元④105年8月22日借款美金151,000元⑤105年8月23日借款美金112,000元⑥105年9月6日借款美金145,000元,上開借款皆約定本息到期一次清償。前述借款之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借據及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㈢詎前述ALTAIHUINTERNATIONALCO.,LTD.及AHICABLE(
M)SDN.BHD.對聲請人之借款分別於105年10月30日、同年月29日起即陸續到期,然借款人及債務人胡耀東並未依約清償本金,迭催無著,是依借款借據及約定書第2條第1項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查債務人胡耀東目前尚欠本金65,003,154元及美金4,612,125.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及約定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動用申請書影本、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債務人胡耀東借款債務明細資料、債務人胡耀東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ALTAIHUINTERNATIONALCO.,LTD.帳務明細資料及AHICABLE(M)
SDN.BHD.帳務明細資料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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