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 余欣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三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5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07,500元│AB0000000│99年12月20日│││司│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