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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