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97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視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94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7月22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巷○○弄○○號進行訊號檢測時,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
私自接收原告所播送之節目內容,經原告派員與被告進行協
調,被告同意重新申裝,並簽立「專案和解書」,約定如未
依約履行,同意原告依有線電視法規定追訴求償。查被告並
未履行專案和解書約定,由於被告無法證明其收視期間,爰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年之有線
電視基本視訊費用及裝機費新台幣(下同)14,940元(13,4
40元+1,500元=14,94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裝預約單(專案和解
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視訊
費用及裝機費14,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