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花簡字第500號
原 告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引用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農貸放款
分戶卡、貸款約定書、利率查詢表等為證,並為被告在庭所
認諾。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後,得免為
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