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于桂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宗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區衿綾計算書:
┌────────────┬──────────────┐│項目│上訴費用(新臺幣)│├────────────┼──────────────┤│損害賠償新臺幣60萬元│9,750元│├────────────┼──────────────┤│容忍原告繼續居住臺北市00000000○○○區○○街○○○號2樓││├────────────┴──────────────┤│合計:1萬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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