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代理人 陳志誠 債務人 吳靜港 債務人 陳萬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靜港邀陳萬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0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4年6月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7年12月9日及本金$0000000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繳息明細表,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