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 喬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被上訴人 葉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該裁定業於107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