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55號原告 鄭達人 被告 鄧臣閔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臣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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