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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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林紅伶 被告 陳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乙輛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歸還予原告,爰以原告民國106年5月18日具狀所陳報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18,8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