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4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意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意然與告訴人 黃子耀 為同住於桃園市○○區○○路○段○○巷口社區之鄰居,因不滿告訴人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社區大門口禁止停車區域,遂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0日5時8分許,持不明工具,刮損告訴人上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板金,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第20至2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