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免除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感訓案件,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要件,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015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96年7月12日岩技所教字第0961100322號函檢具之本院93年度感裁字第75號刑事裁定、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法務部96年7月
3日法矯字第0960023015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治安法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