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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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被告 林淑美
廖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79,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42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34,924元。茲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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