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字第10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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