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債權人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簽章。②對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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