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經濟部公司營業登記資料,經查本件遺失之有價証券發行人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地係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6,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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