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易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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