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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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 姜瑋庭 兼法定代理人 姜欣儀 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相對人 張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102年度親字第1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姜瑋庭、姜欣儀與相對人張明乾間否認子女事件(102年度親字第148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1件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姜瑋庭及姜欣儀所為之否認子女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姜瑋庭、姜欣儀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