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王蘇綢 代理人 王孟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浩銘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七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十日勘驗期日之錄影及照片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1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之當事人,其欲以民國109年1月22日及同年6月10日勘驗期日之錄影及照片光碟,為違反建物結構基礎毀損樓房傾斜回復原狀之物證,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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