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0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錫上訴意旨略以:伊雖然有做簡易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但是係因為先被警察噴辣椒水,伊才發脾氣,伊沒有攻擊警察,只有撥開警察;另外,係警察對伊動用私刑,伊才去撞玻璃,伊有對監視鏡頭說一些話,但都沒有被錄下來,警察只有檢送部分的錄音錄影光碟,請求調閱全部的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依原審勘驗案發當時員警蒐證及店家監視器錄影光碟,被告
於密錄器時間「23:14:45」先表示「不然你是在『靠腰』怎麼?」,經警口頭制止後,被告於密錄器時間「23:15:16」時,再表示「你要怎樣我都不要緊,來,來,來」,同時以右手舉起隔開,第一次有聽到撥到密錄器的聲音,之後再揮一次右手;以及店家監視器錄影時間「23:13:48」,員警持手電筒之左手有伸出靠在被告肩膀處, 陳明吉 的右手有去按住被告的右肩,被告雙手往外揮開陳明吉右手及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員警之手臂,也有把該名警員的身體往後送,之後,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員警於店家監視錄影時間「23:
13:50」,以左手拉被告右手,並於「23:13:52」右手持辣椒水噴向被告眼睛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37、40、55頁)在卷可參,可知被告係在員警執行職務過程中,先口出惡言、撥開密錄器,更以手將其中一名員警往後推,在明顯已有妨害公務之強暴行為後,員警始朝其噴辣椒水,是其前開所辯:係員警先對其噴辣椒水,其才反擊云云,顯屬無據,不足為採。
㈡又被告稱其係遭員警動用私刑後,才去撞玻璃云云,然此部
分所辯,應屬動機事項,並不影響毀損罪之成立;再者,被告撞破玻璃後,經警打電話請救護人員將其帶至醫院治療,就診診斷為「頭皮撕裂傷」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診斷書(見偵卷第43頁)在卷可參,並未有其他傷勢之記載,而上開頭皮撕裂傷應係頭撞玻璃所致,則被告上開所辯,是否可採,即屬有疑。另被告請求聲請調閱並勘驗案發當時全部之錄音錄影光碟,然經本院向承辦員警確認,本案相關之錄音錄影光碟已全數隨案檢送,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見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參,而檢送之錄音錄影光碟,已經原審勘驗明確,是被告之聲請即無調查之可能及必要,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犯本案妨害公務犯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並以揮手往後推、伸手拉扯之方式施以暴行,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行使,有害公務員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其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不宜輕貸;另考量被告率爾以頭部撞擊莿桐派出所內之玻璃,造成玻璃破損,是被告所為顯有可議;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以及斟酌被告所犯二罪類型有別、罪質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相近,及被告各罪所生危害與損害、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等一切情狀,依職權就個案裁量於法定刑度內判處被告拘役30日、15日,並定應執行拘役40日,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不當之處。從而,上訴人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錫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於民國於110年1月2日晚間11時許,接獲民眾報案稱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之 歡妹 練歌場有鬧事案件,該所員警 林谷樺陳孝信張鴻蘇韋綾 遂身著警服到場了解狀況,經店內人員告知員警,在場之邱錫、陳明吉疑似要砸店而請警協助,其中林谷樺等三名員警即上前盤查邱錫、陳明吉而依法執行職務。詎㈠邱錫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員警盤查過程中,同時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臺語「靠邀」、「我幹你估籠」、「龜兒子」、「臭機掰」等語辱罵在場員警林谷樺等人(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並揮手將其中一名員警往後推,員警遂對邱錫臉部噴辣椒水以制止其行為。之後員警離開邱錫身邊而前往店內櫃檯處,邱錫承接上開妨害公務執行之接續犯意,上前徒手拉扯員警林谷樺,造成林谷樺之密錄器摔落地上,邱錫即以上開方式辱罵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並對之施以強暴行為。㈡邱錫隨即經員警逮捕,而於翌
(3)日凌晨1時5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號○○派出所內,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頭部撞擊該派出所內窗戶玻璃,造成玻璃破裂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莿桐派出所。
二、證據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㈠所示時間,身處歡妹練歌場店內,並受員警盤查,以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時、地,以頭部撞擊玻璃等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毀損之犯行,辯稱:是員警先對我噴辣椒水,我沒有撥警察的身體,我已經配合警方了,但是他們還是把我按在地上、噴我辣椒水;另外,我在派出所內抗議員警與店家掛勾,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以死明志云云。經查:
㈠犯罪事實㈠所示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部分:
⒈莿桐派出所於110年1月2日晚間11時許,接獲民眾報案稱歡妹
練歌場有鬧事案件,該所員警林谷樺、陳孝信、張鴻、蘇韋綾遂到場了解狀況,經店內人員告知員警,在場之被告、陳明吉疑似要砸店而請警協助等情,業據證人林谷樺證述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且經證人陳明吉證稱:當時被告喝醉了,要綽號「土地」之男子拿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來換小鈔,「土地」說好後就離開,被告在店內聲稱「土地」欠他150萬元,老闆娘來現場並表示其與「土地」沒有關係,之後警方到場等語,足見當時歡妹練歌場店內確實發生糾紛,核與上開證人林谷樺及員警職務報告所示員警接獲報案而到場處理等情相符,是上情可以認定。
⒉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示時間,身處歡妹練歌場店內,受林谷樺
等員警盤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林谷樺、陳明吉證述在卷,且有員警職務報告,以及經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店內監視錄影畫面,而有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勘驗筆錄存卷可查,是上情可以認定。又佐以上述㈠所示因歡妹練歌場店內發生糾紛,員警獲報而到場處理,再經店內人員告知員警,在場之被告、陳明吉疑似要砸店而請警協助等情,是以員警因上開跡證而向被告、陳明吉盤查身分,為合法執行職務一節甚明。
⒊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即檔名為「影片1」、「影片2」,
以及歡妹練歌場店家監視錄影器影像,結果分別如附件一、二所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附卷可按,可知附件一之「一、密錄器『影片1』」與「三、店家監視錄影影像」,附件二之「二、密錄器『影片2』」與「四、店家監視錄影影像」,分別有期間重疊,而各以不同角度攝影之影像,是以分別比對如附件一、二所示。其中,依照附件一所示勘驗筆錄可知,員警對被告、陳明吉盤查身分時,被告對員警先口稱「靠邀」(即附件一編號1中,一、密錄器「影片1」標示「23:14:45」部分),並揮手把其中一名員警的身體往後送(即附件一編號2中,一、密錄器「影片1」標示「23:15:16」部分,及三、店家監視錄影器影像標示「23:13:48」部分)。之後被告又對員警先後口稱「我幹你估籠」、「龜兒子」、「臭機掰」等語(即附件一之一、密錄器「影片1」中,編號5標示「23:17:24」、「23:17:41」、編號6標示「23:18:54」部分)。另外,依照附件二所示二段錄影之勘驗筆錄可知,數名員警離開被告座位而前往櫃台附近後,被告再走向員警,並伸手拉扯員警林谷樺,造成員警林谷樺配戴在身上之密錄器摔落地上。而以上勘驗結果,核與證人林谷樺及員警職務報告相符,足見被告確實有先後以「靠邀」、「我幹你估籠」、「龜兒子」、「臭機掰」等語辱罵員警,並揮手將其中一名員警往後推,又伸手拉扯員警林谷樺,造成其配戴在身上之密錄器摔落地上,而對員警施以強暴行為。
⒋被告雖以前辭置辯。惟觀諸如附件一所示勘驗紀錄可知,員
警在盤查被告與陳明吉之身分時,被告先以「靠邀」之詞辱罵員警,經員警口頭制止(即附件一編號1、2部分),且在員警並未對被告為肢體暴力行為之時,被告即揮手將其中一名員警往後推,之後員警才對被告噴灑辣椒水(即附件一編號3部分),是以被告所辯「是員警先對我噴辣椒水,我沒有撥警察的身體」云云,顯然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再者,依照附件二所示勘驗筆錄,數名員警已經離開被告座位而前往櫃台附近,這時被告再走向員警,並伸手拉扯員警林谷樺,造成其配戴在身上之密錄器摔落地上,之後員警才將被告制伏在地,是以依照錄影畫面顯示之客觀情形,顯然沒有被告所稱「我已經配合警方了,但是他們還是把我按在地上、噴我辣椒水」之情形。從而,被告所辯均與附件一、二所示錄影勘驗內容不符,均無足採。
⒌綜上,員警當時均身著警服,此有附件一、二所示錄影內容
之截圖為證,且員警當時正在依法盤查,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應可認識員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被告對於正在合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以上開言語辱罵之,並施以揮手往後推、伸手拉扯等強暴行為,則其主觀上有對執行職務之警察辱罵及實施強暴行為之故意甚明。
㈡犯罪事實㈡所示毀損部分:⒈被告有在犯罪事實㈡所示時地,以頭部撞擊該派出所內窗戶玻
璃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派出所內之監視錄影畫面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三所示,並有派出所內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是上情可以認定。
⒉被告以頭部撞擊該派出所內窗戶玻璃後,該片玻璃破裂一節
,有現場照片為證,足見被告上開行為確實造成玻璃破裂損壞而不堪使用。
⒊被告雖辯稱「我在派出所內是抗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以
死明志」等語,但此為犯罪動機,不足以阻卻被告行為違反性,是被告所辯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都可以認定,均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業於110年1月22日修正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原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是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
行罪、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如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連
對員警辱罵並實施強暴行為,其所侵害者屬同一國家法益,顯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另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警
員,並以揮手往後推、伸手拉扯之方式施以暴行,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行使,有害公務員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其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不宜輕貸;另考量被告率爾以頭部撞擊莿桐派出所內之玻璃,造成玻璃破損,是被告所為顯有可議;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二罪類型有別、罪質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相近,及被告各罪所生危害與損害、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編號一、密錄器「影片1」(C警配戴-第1段錄影)-全部(23:14:38-23:19:04)彩色錄影,畫面連續、有聲音。檔案名稱:影片1.MOV三、店家監視錄影器影像「00000000_23h00m_ch08」時間23:10:30-23:17:50彩色錄影,畫面連續、無聲音。檔案名稱:00000000_23h20m_ch08.m4v123:14:38A警、B警站在被告友人陳明吉前面,對陳明吉問話。C警:查資料,是怎樣?被告:阿現在是怎樣?C警:是怎樣?被告:怎樣嗎?(陳明吉以手制止被告到23:14:47,於23:17:48並站立起來)23:14:43C警:你們2個是朋友嗎?被告:我是怎樣要給你問?C警:我有問你嗎?23:14:45被告:不然你是在「靠腰」怎麼?C警:你在說什麼?陳明吉站起來制止被告。C警:你在說什麼?B警:較注意一喔(並以手中手電筒對照被告,同時陳明吉持續以右手撥被告,後來以右手拉被告。)(此前畫面警察尚未到場,故不記載)23:10:36-23:10:473名警察陸續走到被告所在座位處。23:10:48-23:12:591名警察離開畫面,2名警察看似向被告盤查身分,被告坐在坐位中平和回話。23:13:11-23:13:20C警走向被告,並看似向被告問話,被告坐在椅子上看起來也有在回答,員警也有在操作手中的機器,看似在查詢資料,雙方均無肢體接觸,之後另一名員警走向陳明吉,A警看似向陳明吉盤查身分。之後在23:13:17被告與一名員警看似在講話,陳明吉有伸出右手拉住被告的肩膀手臂處,也有在拍被告肩膀,看似安撫被告。223:14:50被告:較注意什麼?(站立)B警:較注意一點喔、較注意一點喔。你說什麼被告:較注意什麼?C警:你說什麼?說什麼啊?23:14:53陳明吉站立,之後以手圈繞被告。C警:你說什麼?說什麼啊?沒事情要找事情是嗎?被告:(轉向C警)怎樣?B警:是喝太多嗎?被告:啊問一下有事情嗎?B警:大家都這樣問啦。C警:你問你啊,我問你、我問你。B警:問你我的工作,你什麼意見嗎?(陳明吉將被告按入座位)23:13:21-23:13:40被告忽然站立,隨即將陳明吉手撥開,陳明吉後站立一手圈住被告,一手搭被告肩膀,貌似勸架,最後並將被告按在椅子上。323:15:03C警:酒喝了就要大,啊我問他跟問你、兼問你。(手指向被告2人)被告:你管我,不然你當我瘋子,小(音)喔。C警:我有「翕」(壓迫)你嗎?我有「翕」(壓迫)你嗎?23:15:09A警:你講話注意一點。(右手直指被告)注意一點言詞喔。C警:等一下把你帶回去喔。23:15:12被告站立(面對A警):現在是怎樣?(被告臉上有強光)(陳明吉以右手制止被告)B警:要怎樣、要怎樣,你要怎樣、要怎樣啊?(陳明吉持續以右手攔阻被告)B警:要怎樣、要怎樣、你要怎樣、要怎樣啦?(大聲)23:15:16被告(面對C警):你要怎樣我都不要緊,來,來,來。(被告右手舉起隔開,第1次有聽到撥到密錄器的聲音,之後再揮1次右手)23:15:17B警:卡注意ㄟ喔,不要把我A到。(右手指向被告,被告臉上有強光)A警(右手指向被告):注意一點喔。23:15:17C警:你手不要比喔(被告再揮手),手不要比喔23:15:19C警:(右手揮向被告,被告臉向左轉)坐下來,你手在撥什麼。23:13:42戴便帽警察(B)右手指向被告。23:13:44被告站立面向A警,B警以手電筒強光對向被告臉部。23:13:48C警持手電筒之左手有伸出靠在被告肩膀處,陳明吉的右手有去按住被告的右肩,被告雙手往外揮開陳明吉右手及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之手臂,也有把C警的身體往後送。23:13:50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左手拉被告右手,並於23:13:52右手持辣椒水趁機噴向被告眼睛。23:13:52-23:14:00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左手持續拉被告右手,被告數次欲將搭在其右手上之警員之手揮落,直至23:13:57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之手始放開,戴有鏡片安全帽之警察(A)於該期間仍以強光對被告臉部。23:14:01-23:14:23警察有2支強光仍對被告臉部,被告在23:14:10低頭拿出手機。陳明吉坐回椅子上。23:14:29-23:14:37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至鄰桌拿衛生紙給被告,被告拿了之後丟在桌上。陳明吉有再起身。423:15:24陳明吉:(左手指向C警)你不要過來、你不要過來。(此時被告並有咳嗽聲。)C警:你坐下來,手不要這樣比喔。23:15:26C警:(右手再次揮向被告,被告臉向左轉,被告臉部呈現痛苦貌,並有咳嗽聲)23:15:28被告:(眼睛閉著頭低低)操機掰阿。(被告將手中的煙放入外套口袋中)23:15:30A警:(右手指向被告)你在說什麼?怎樣,告你妨害公務喔。B警:告你妨害公務喔,坐下來啦。23:15:35-23:15:39被告:我跟你說,我不會怕妨害公務啦。(低頭拿出手機觀看)陳明吉: 大仔 、大仔、大仔,坐啦(轉向被告將被告包圍住)。B警:(指向陳明吉)來,你先報。(陳明吉轉向被告與被告拉扯。A警在陳明吉背後拉其外套,C警同時稱:坐下來,你手這樣撥。)23:15:40-23:16:07被告:我已經報他完了,我已經報他完了(意指已經跟警察說了)。(被告拿出手機觀看)B警:來你先報、你先報。(陳明吉被拉至一旁座位,並以右手揉擦眼睛)被告:我先、我先打個電話、一下子。A警問陳明吉:你的身分證字號。報一下。被告:不要來給恁爸來這一套。C警:坐下來啦。被告:我為什麼就要坐?C警:手這一樣一直撥,一直撥。坐下來就好。(被告此時仍站立觀看其手機)被告:好啦、好啦,不要來這套,厚~。我不會給你信啦。23:16:08無線電聲音:需要支援嗎?C警:嗯,目前不用,目前不用。(並轉離開,後再轉回現場)23:14:57-23:15:38陳明吉左手指向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看似對其說話,23:15:02被告轉向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並手指對其說話貌。其餘2名警察低頭查找資料貌。被告有拿衛生紙擦眼睛,持衛生紙之左手有時候再指向警察,被告同時也拿著手機看似講話。523:16:22(被告拿衛生紙擦鼻子,陳明吉手指向被告,示意被告坐下)。C警:坐下來啦。陳明吉:(指向C警)你不要噴他。C警:啊你手一直過來呀,一直罵,不然我錄影放給你看好嗎?23:16:30-23:16:37被告:(手指向C警)我告訴你,我今晚一定向你討,厚。C警:討什麼?你要向我恐嚇嗎?你要恐嚇我嗎?被告:我會向你討。C警:你向我恐嚇嗎?23:16:37-23:17:10被告:我向你恐剛好而已啦,不然要怎樣,要潑水相噴嗎?C警:(對被告右手手心向上)好阿,來呀。手一直撥。23:16:45被告:你、你先向我那個的喔(並以右手指向被告,手中並有衛生紙)。C警:你手有撥嗎?被告:你不要在那裡話語一堆。陳明吉:人家在那裡全程錄影。被告:好啦。C警:好啦,你就坐下來就好,沒你的事情。現在問他(手指向陳明吉),不是問你。被告:你不用在那裡話語那麼多啦。你跟我翕(恐嚇)什麼?C警:我有跟你翕(恐嚇)。被告: 貴兄 (音),你哪一所的(指向B警)。B警:莿桐所。C警:莿桐所啦。被告:阿好, 貴修 、貴修(音)(並將手機切掉),我已經嗆了喔。23:17:10被告:幹你娘勒,你所長來我都不在怕的,你們是在啥小。C警:好啦,坐下來啦,好好說。23:17:20被告:啥小,我就要坐?我幹你估籠。(被告手拿衛生紙擦眼睛並摀住嘴巴)。C警:你罵什麼?被告:我幹你估籠不行嗎?(23:17:24)C警:你罵誰?被告:我怎樣?C警:好啦、好啦。被告:你跟我噴、噴啥小。(陳明吉在一旁和,被告轉向其友人)我在醉小啦,啊!C警:好啦,你們自己。23:17:33被告:不要跟恁爸來這套。我跟你說,剛剛那個密錄器給我拿出來,我一定、一定「ㄎㄧㄚ」(投訴)你的(右手指向戴密錄器C警),我跟你說。C警:好,沒關係、沒關係。被告:在那裡跟恁爸夯空(意:找麻煩意)(被告臉上又有強光)。C警:好阿。23:17:41被告:臭卒拉,你「拉」啊,你給我噴啥小。C警:不用罵。被告:龜兒子,你用的。(手指向C警)你繼續錄,我說你龜兒子。C警:好來。被告:你繼續錄,(手指向C警)我說你龜兒子。C警:好來。23:17:51被告:你繼續錄(手指向C警),不要緊。C警:你罵我啦。被告:你噴我啦(被告手指向自己)。我罵你?不要緊,我把你錄了。23:17:58陳明吉:(對C警)不要、不要。被告:我給它錄完了,貴兄(音),我打給貴兄齁(將手機拿給C警看)。23:18:03C警:一直罵。被告:你,我,你噴我,我不能罵你嗎?我捶你都可以了。C警:你說什麼?被告:我「懶叫」(台語),你大人啦。(被告臉向其陳明吉方向)陳明吉:(撥被告的手)啊你。被告:我沒在管(台語,不知如何寫出)他啦,別跟我來這套。23:18:20陳明吉:(手撥被告)沒啦,(手再揮一下)你不行。(手再攔住被告)不行啦,你。這,這,人...被告:把我銬起來,銬你來。來、來(並將右手伸向B警)C警:叫他不要過來,不要過來。被告:我拜託你們把我銬起來,你們盡管錄,我也有在錄,不是只有你在錄。C警:好,沒關係。陳明吉:欸。被告:(打手機)欸,貴兄(音),你現在人,貴兄勒?欸貴兄,你在哪?我小舅啦,你人在哪?(陳明吉同時手比被告精神狀態不好貌)小舅啦。23:15:57被告對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有在講話貌,其間仍自己抽衛生紙擦眼睛、鼻水。陳明吉疑似有安撫被告,但是被告會把陳明吉揮開,也會拿手指著員警,持續講話貌,陳明吉有時候會去安撫被告,有時候會去安撫警察。23:16:51-23:17:08戴有鏡片安全帽之警察(A)將其兩旁之椅子踢離開身邊,23:16:55踢開被告右側之椅子踢到外側,被告當時正在講電話。623:18:52C警:(手撥B警,向B警示意向外走)被告:我現在來土地(音)的店,卻被莿桐所給我漏氣捏。23:18:54陳明吉將A警及C警拉向一邊。被告仍在一邊繼續講話。被告:還給我噴辣椒水捏,臭雞掰。C警:好阿,我們不要弄他,阿你去弄他(指陳明吉)。被告:那麼能夠給人幹(音)哩。陳明吉:好了。23:17:24-23:17:40:戴上有橫線之安全帽警員(C)向戴有鏡片安全帽之警察(A)示意,要其離開該處,後來剩下之2名警察在陳明吉搭肩下離開被告所在處,被告仍在講電話。之後陳明吉回來被告身邊,被告講電話。23:17:56被告右手指向警察離開處,說話。23:18:22被告離開畫面中。附件二
二、密錄器「影片2」(C警配戴-第2段錄影)-前2分鐘內容(23:19:52-23:21:00)彩色錄影,畫面連續、有聲音。檔案名稱:影片2.MOV四、店家監視錄影器影像「00000000_23h00m_ch03」時間23:18-23:20彩色錄影,畫面連續、無聲音。檔案名稱:00000000_23h00m_ch03.m4v23:19:52(A、B、C警站在櫃檯附近,被告從另一邊走向員警等人)A警:(向C警說)帶回去。C警:來來來。23:19:54被告:剛剛哪一個噴我的?(被告手指向C警,邊走來。)C警:我。你手不要動。23:20:00-23:20:51(密錄器被撥,呈現一片黑暗、混亂)C警:你啥小啦。B警:你衝啥。C警:妨害公務喔。被告:你先把我怎樣。被告:操機掰,幹你老母阿。(23:20:06)被告:**(聽不清)A警:沒關係,先噴他。C警:我跟你說喔,我跟你說喔,你最先來就**(聽不清)被告:你噴阿,你噴。C警:好。被告:離開,我跟你說,那個電話給我拿起來就好。那我都有在錄,沒關係。C警:好,電話拿起來。被告:我跟你說,我跟你說,你把我銬一下就好。B警:不用說了。被告:好。你給我銬一下就好。可以這樣拉的嗎?被告:你把我銬起來就好喔。C警:不要摸。不要摸我。(到此時為止,密錄器還疑似掉在地上,鏡頭均未拍攝到人,直到23:20:51,鏡頭才撿起來拍攝到人)23:20:52-23:21:被告已被壓制在地。被告:好了沒?好了沒?A警:叫那個。C警:手在幹嘛啦?被告:我手在幹嘛?C警:扳倒喔,我跟你說喔。要對你申告妨害公務。被告:啊。走走走。C警:甘不行這樣拉嗎?被告:走。你這個臭。C警:我們直接帶回去好了。(23:12:29,被告已被上手銬,並被拉起。)被告:我跟你說喔,現在是怎樣?哪一個噴我的?C警:沒有人噴你。你是在想什麼。被告:你的,誰噴我的?我跟你說,機仔、機仔給我撿起來。C警:機仔在那邊。被告:有沒有,誰噴我。不要龜兒子。哪一個噴我。哪一個噴我?被告被警察一左一右勾住手臂,被告持續抗議,之後鏡頭晃動,變成朝下拍攝,疑似員警在制服被告,其間被告有講三字經,時間到23:22:53鏡頭有照到被告確實有被員警制服在地,員警表示這是妨害公務。一直到影片快要結束的地方,都可以看到被告被員警制服在地,從鏡頭畫面可以看到被告呈現趴在地上,一左一右有員警將手壓在被告的肩膀處。(此前畫面警察尚未到場,故不記載)1.23:07:56-23:08:09:被告與其友人再次從畫面右方處大門口進入到畫面左側,被告所處之座位處從畫面中看不到。2.23:09:41:警方進入。3.23:17:45警察跟陳明吉出現,從鏡頭左方走向鏡頭中央。23:18:00:警察在畫面右上方。4.23:18:20-33:18:30:被告從畫面左方走向警察處,到達後右手指向其中一名警察後搭上該警察之肩膀。5.23:18:30:最右邊警察推開陳明吉,以右手圈住被告脖子,3名警察圍向被告。6.23:18:32-23:18:20:00:3名警察壓制被告,期間並用腳也壓在被告身上,制服被告,期間以強光照被告雙眼。影片最後被告看起來有站起身。附件三
五、「派出所監視器」(檔案上所示時間01:50:07-01:59:59)彩色錄影,畫面連續、沒有聲音,從影片秒數變化可以看出影片播放速度較快。檔案名稱:派出所監視器.dvf01:50:00-01:54:36被告被銬在畫面右上方之長椅上。左上方畫面為員警在辦公情形。01:54:33被告拉扯手銬。01:54:44-01:54:52被告將口罩拉下,起立。01:54:53-01:55:04被告轉身面向窗戶,手看起來抵住窗邊,一腳站在板凳上,身體的力量看起來向窗戶方向使力,數次如此。01:55:05-01:59:59數名警察立刻至被告處將被告壓制,期間被告仍數次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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