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丁美慧 被告甲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 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完全修復,依原告民國103年4月15日具狀陳報所需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是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426,7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760元(計算式:550,000元+1,426,760元=1,97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