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萓㚬上列聲請人與 紀沛 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本案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2月1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