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告 凌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葉室內裝修公司)及 許廷爵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大葉室內裝修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該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又追加許廷爵為被告,請求其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大葉室內裝修公司業已變更公司名稱為「大葉事業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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