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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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其至遲應於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被告住於彰化縣鹿港鎮,應扣除二日之再途期間,故最後上訴期間為六日)提起上訴。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始行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上之收狀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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