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少翔陳柏維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寶德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林寶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林寶德(民國104年1月21日歿)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林寶德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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