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曾繁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繁榮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繁榮(下稱被告)已坦承犯罪,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罪嫌重大,且衡以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被告以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使將來之審理、執行順利進行,且兼顧社會公益及被告人權保障之最小侵害手段,暨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罪質、資力暨保證金數額是否能使被告形成日後確實到案審理、執行之心理、經濟壓力等諸般因素,准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前揭住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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