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債權人竹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彥 債務人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熙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116,500元│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1,000,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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