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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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錫瑋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138號),本院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吳錫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錫瑋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4段由文昌東一街往梅川西路方向行駛,擬前往漢口路4段88號「東興市魯肉義」店用餐;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行近「東興市魯肉義」店時,原應注意汽車在同向2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應注意快車道不得臨時停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不注意,貿然自漢口路內側快車道變換車道至漢口路外側快車道,並逕將0000-00號自小客車斜停於「東興市魯肉義」店前外側快車道處,適有 羅友來 於102年4月18日凌晨1時20分至1時50分許間在其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5住處飲用高粱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即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而於同一時間,沿漢口路4段由文昌東一街往梅川西路方向行駛至「東興市魯肉義」店前外側快車道,羅友來因酒後駕控能力驟減,亦疏未及避煞,兩車因而發生碰撞(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右側與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後車尾發生碰撞),致羅友來人車倒地,受有顏面骨閉鎖性骨折、上肢多處挫傷、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吳錫瑋見此清狀,明知有人因此倒地受傷,竟未對羅友來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而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車迴轉駛離現場。嗣經附近民眾報警處,始循路口監視器畫面查獲吳錫瑋【吳錫瑋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因認被告吳錫瑋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羅友來前揭告訴被告吳錫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吳錫瑋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友來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是本件被告吳錫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