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34號聲請人白文相對人 林蒼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患有身心障礙,經延醫診治,至今毫無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即定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鑑定相對人心神之事宜,惟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並未配合繳費鑑定,本院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函請聲請人函到七日內說明相對人何時得配合鑑定,聲請人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收受函文,然迄未回覆。從而,聲請人未盡其應協力之行為,致本院無法依上開規定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判斷可否就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