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補字第1號
原告 葉宜芳
被告 陳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