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他調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補字第1號

原告 葉宜芳

被告 陳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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