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張吉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曾怡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張吉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