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9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羿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於檢察官起訴案號後補充「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20號)」、「理由」欄三、第2行之「過失傷害罪嫌」後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620號移送併辦意旨與本案為同一事實)」。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本案判決,未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6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惟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同一,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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