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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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55號原告 施國揚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慧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