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86號抗告人 劉荃生 即相對人聲請人 吳尚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命抗告人於106年7月7日前補正。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存卷可查。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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