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林英琪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該基金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影本,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該基金會之名稱為「財團法人台中市德光文教基金會」及會址變更,併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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