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林家同
被 告 劉育慈
郭培中
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趙薇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林家同
被 告 劉育慈
郭培中
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