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林家同
被   告  劉育慈
       郭培中
       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25
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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