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大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大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7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科,卻仍未能謹慎守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狀態下,竟仍心存

  僥倖,執意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

  且被告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

  重蹈覆轍,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職

  業為運輸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

  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汶潔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343號

被告顏大詠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大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國際路旁飲用保力達藥酒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39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西濱路2段265巷口,與 林豊旺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藍進來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楊坤明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彭立偉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車發生交通事故,旋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4時19分許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4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大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坤明、彭立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2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供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嚴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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